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落地 这些细节你要知道

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落地 这些细节你要知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当然,除了下调税率之外,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还配套实施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试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几项政策,含金量十足。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3月27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困难较多,通过持续、较大幅度减轻制造业企业负担,可以改善企业预期和经营效益。企业获得减税资金后,将拥有更多的资源用于设备更新、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制造业从中低端迈向中高档,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日,为了多项新政策顺利落地,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开展政策吹风会、在官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解读等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尽快了解、熟悉、掌握这些新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发票怎么开:纳税人可在线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3月份的业务需要在4月份补开发票怎么办,取得发票的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了解答。

1、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2、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5、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施行加计抵减政策

据悉,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6%一档保持不变,但为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因此《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所谓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在上述吹风会表示,加计抵减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据孙瑞标介绍,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即可,《声明》中的基本信息均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填写,纳税人仅需勾选、填写所属行业、判定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这4项内容。《声明》信息录入成功后,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也进行了相应的问答式解读。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4、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个会计年度中纳税人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据悉,今年4月1日,我国还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公告》规定,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所谓的留抵税额,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而销项税,则指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而言,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

孙瑞标表示,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使我国增值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还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制造业等机器设备投资占比较大的行业企业,留抵税额一般比较多。实行留抵退税,能够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进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设备投资和研发投入,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激发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活力。”

实际上,记者注意到,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即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透露,去年5月-12月共办理留抵退税1148亿元。

那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1、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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