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转型助贷隐含哪些风险 可能的监管路径是什么?

P2P清理整顿不断进入深水区,平台的良性退出和鼓励转型是未来整治小组和各地监管的主要目标。对于极少数的平台,不久的未来将被纳入“监管试点”的沙盒之中,但资本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个体出借余额上限等此前提及的监管要求将限制平台业务发展,外加P2P定位仍然飘忽。

虽然P2P的整治依然任重道远,但整顿路径和监管意识已经十分清晰,剩下的只是交给时间而已。一些先知先觉且具有一定实力的金融科技公司正在逐渐摆脱对P2P资金的依赖,寻求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也就是所谓的“助贷业务”。但事实上,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助贷合作尚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市场普遍预期如果P2P整顿取得进展,对于助贷业务的监管也会随着到来。

助贷的参与主体

广义上的助贷业务即具有信贷资产获取能力的第三方向具有放贷资金的主体推介信贷资产,第三方从中赚取资产推荐服务费。事实上,助贷业务很早就出现,许多xx普惠公司早期就借助信托通道发放个人贷款。而自P2P在2013年兴起之后,助贷机构借助P2P民间借贷的实质进行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匹配,以获取散户资金。包括平安普惠、宜信普惠等线下资产服务商都拥有资金的P2P资金渠道。而在上市公司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分期乐+桔子理财、360借条+你财富普惠的资产/资金组合。事实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P2P以及散户资金是助贷业务中的重要参与主体。

目前,大家口中所提及的“助贷业务”是狭义概念的,资金方限制为具有放贷资质的持牌金融机构,以银行、消金、信托、小贷为主。在2018年前,助贷机构往往通过缴付保证金、逾期债权回购等方式向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兜底服务。但在2017年底出台的141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故原有的兜底模式无法持续,融担、信用保证保险、金融机构损失险等增信方式应运而生,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增信主体加入助贷业务的交易结构中。

往前看,助贷的监管压力来自于持牌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两方面。由于持牌金融机构通常秉持审慎经营原则,而助贷机构数量众多且参差不齐,于监管而言,对持牌金融机构做出业务限制的效果将更为显著。

持牌金融机构监管

对于持牌金融机构展业,以下或是未来的监管重点。

无担保资质

监管认定的助贷本源其实是资产推荐的信息中服务,即助贷机构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获取借款客户并对其进行评估,根据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和进件条件推荐符合要求的借款人,金融机构信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整个交易下来,信息中介赚取的应该是资产推荐的无风险收益,而作为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则是赚取利差。

但实践中助贷业务本末倒置,助贷机构是信用风险的实际承受方赚取信用利差,金融机构则是无风险收益方,融担和保险公司沦为助贷机构缴付保证金和回购逾期债权的开户通道。

所以,现在的业态导致了一种扭曲的资产负债表结构,银行表内多了一笔应收账款但确是几乎无风险的,助贷机构多了一笔“表外业务”但是需要在未来承担该笔贷款的信用损失,即债权在银行表内,风险在助贷机构表内。

而作为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融担和保险,通过与助贷机构签订反兜底协议赚取个无风险收益,偏离了牌照原有的职能。这使得风险会在机构间交叉传染,且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 risk)会随着信用风险增加和增加,有较强的相关性。

举例而言,如果信贷市场发生大幅衰退,助贷机构经营困难无力为增信机构提供反兜底,那增信机构变不得不自掏腰包为资方提供赔付,但如果该类业务风险敞口过高则会对增信机构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其对资方的赔付能力,可能出现三方俱损的情况。此前,长安保险与网贷平台深度合作履约险业务,但因为P2P暴雷产生的大面积赔付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大幅下降,当时的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中华财险也因为近期厚本金融暴雷受损。

所以,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交叉传染使助贷业务具有更强的正反馈和顺周期性。未来,不排除监管对信用衍生品展业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对信保类产品设置保费费率下限,对信保的合作机构进行门槛限制,对有反兜底业务的险企进行窗口指导。

此前,监管部门向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P2P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书面调研的通知》,上海地区停止了险资与P2P信用保证保险的增量合作。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局监管,其监管的难度较大。

信托暂时没有这一块的压力。由于助贷机构缴付10-30%的劣后资金至结构化信托,风险和报酬均归属助贷机构享受,所以贷款计入助贷机构表内,为纯粹的信用中介业务。但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劣后份额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担保资质”行为。

核心风控不能外包

早在141号文中,监管就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风险控制的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而在近期北京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文件当中,监管对银行的助贷业务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即“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这对于北京地区银行提出了设置的展业门槛,如果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一些中小银行的助贷业务或收到一定影响。

监管多次强核心风控环节不能外包,一是回归助贷本源,由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承担信用风险赚取信用利差;二是规避外包风险(Outsource risk),根据《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商业银行涉及风险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的相关业务不能外包。

在助贷的实践中,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往往采用联合风控模式,即助贷机构将合格借款人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根据自己的信用评估模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放贷。

由于助贷机构和商业银行都根据自己的信用评估模型设置准入线,借款人被“过滤”两次,所以业务的实质是联合风控。对于助贷机构而言,由于推荐的客户有被资金方拒绝的可能,所以总的业务成本会有所增加。对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自己还是要承担信用风险,所以将设置较为苛刻的风险预警阈值,触发阈值就停止进件。

但一些地方性小银行并没有完善的线上风险管理系统,核心风控基本都由助贷机构负责。这些银行的同业竞争力较低、风险偏好较高,主要是来赚取无风险收益,可能会被判定为“核心风控外包”。

在信托的消费金融业务中,金融科技平台出资劣后的兜底行为亦有可能被判定为 “无资质担保”。如果出资劣后的兜底模式被判定为违规,那么分润模式、平层+信用衍生品可能将成为未来的业务方向

替代数据的采集和应用风险

由于中国信用基础建设的不足,为了解决信贷业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替代数据应运而生。对于没法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金融科技平台,其往往通过第三方或爬虫技术获得用户的运营商信息、租房记录、电费缴纳、消费记录、互联网行为等数据。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处理海量的数据,用高维度、弱相关变量去描述一个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相比传统逻辑回归模型更为精准,但模型可解释性差。

中国征信对替代数据的使用已经走在国际前列,不仅能够提高贷款可获得性,也有利于降低贷款成本。但是,由于国内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匮乏,数据行业滥采滥用数据的情况严重,近几年国内外均发生了多起数据泄露事件。过度采集、非法的现象层次不穷,一些知名数据服务商也在近期被经侦介入。

此外,网传《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规定,除了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之外,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对外提供个人征信业务。这意味着这金融科技公司在用户授权采集个人信息可能都被判定为非法,这对金融科技企业反欺诈和信用评估而言将会有巨大影响。

助贷机构的主体监管

对金融机构展业做出限制是最为高效的监管方式,但未来监管也可能效仿P2P的监管路径,对助贷机构本身出具相应的管理办法。毕竟助贷机构和P2P在贷款撮合业务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其监管模式也存在路径依赖。

除了明确对助贷机构的定义外,助贷机构或被纳入沙盒监管并对其业务进行相应的规范。如对个人借贷余额、业务杠杆上限、合作资方、业务范围、增信措施进行一定的限制。

目前,助贷机构行使信用中介职能但又游离外监管体系外,所以其贷款业务的高杠杆一直是二级市场较为关注的风险点。表外业务计入表内(如网络小贷表外ABS入表)并限制业务杠杆是可能的监管方式之一。根据贷款余额/权益计算的杠杆率显示,目前金融科技企业的贷款业务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特征,杠杆率较高的平台政策风险较大。

未来展业的模式

往前看,政策风险较低的业务模式有两种。不过,这两种模式对资产都有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对助贷领域施压,中小平台的生存环境或被挤压,但头部平台依然有一定优势。

第一种,即上文提及的“助贷本源”,也是最近一些上市公司提及的无兜底模式。由金融科技企业推荐初步通过筛选的客户,资方在信用评估后最终决定是否放款,并承担信用风险。不过,无兜底模式在助贷领域并不流行,主要源于:

1.一般资方不愿承担信用风险,更多是赚取无风险收益

2.资方愿意接受纯导流模式,则会以较为严格的风控标准审核借款人,对信贷资产的要求更高,助贷机构难以满足

3.无兜底模式意味着助贷机构赚取无风险的资产推荐和技术服务费,创收能力将显著下降。所以,除非有来自于监管的压力,助贷机构很难有动机去快速扩大无兜底业务的业务占比。

即使在头部的上市助贷机构中,无兜底模式的占比还处于较低水平。

第二种是以蚂蚁金服、微众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联合放贷模式,即两家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联合风控、共担风险和分润的业务模式。对于资产推荐方而言,联合放贷本质上起到了杠杆效应,解决了资产提供方资本金不足或牌照杠杆率低的问题。

不过,联合放贷也有一定的政策风险,第一是对于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制约资产提供方的业务杠杆;第二是关于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的外省展业限制。今年1月,浙江监管曾下发文件要求“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往前看,由于助贷机构展业依赖于外部资金,所以具有更强的顺周期性。即在经济衰退过程中,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下降,会优先压降与助贷机构的业务规模以控制信用风险传递。监管部门对助贷机构的监管将缓释整个网络信贷领域的风险和顺周期性。也许在最坏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识别最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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