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李某向银行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李某催问,但李某拒不还款。银行将之诉至法院,李某称他是帮助周某借款,自己并非实际的借款使用人,银行应该找实际借款人周某要钱,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实际借款人周某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了,借款时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李某作为借款人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李某辩称自己不是实际的借款人,但是并不影响银行对李某主张债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应当另案处理,也就是说法院并不会因为在本案中追究实际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日常生活中,自己贷款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很正常,但是名义借款人应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要意识到当自己的债务人赖账时,自己很可能因为资金短缺而面临被诉风险,甚至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另一方面,借款给他人时,要保存相应的证据,以避免追偿未果的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2018)陕0924民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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