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集团覆灭记!广西南宁“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

央视网消息:近日(11月28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南宁市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案件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4年不等,并处30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罚金。

恶势力集团覆灭记!广西南宁“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苏某某等人,利用南宁市租阁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以“行规”“保证金”等,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翻倍的虚高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设置极易违约的条款,并以租金、押金等名义,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继而以“行规”等为由,让借款人再取现交回,制造相对应的虚假银行走账流水。

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被告人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就算借款人按时还款,被告人也会找各种借口说借款人违约。

经审查,黄某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某某和苏某某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另一个陆姓女子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在南宁市以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最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陆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元至43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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