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备案酝酿狠招!单个出借人或将限额20万

P2P备案的狠招可能正在酝酿中。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P2P备案工作中,监管或将限制平台投资人在同一平台出借余额不超过20万元,而投资人在不同机构的出借余额不超过50万元。

根据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京召开专题会议,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福建等多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士参加,就P2P备案等问题征求意见。会上透露,可能将备案分为区域性和全国性两大类,并提出需设立一般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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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出借 不让投资人把鸡蛋都放在P2P“篮子”里

有分析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一监管下达的狠招,或将比“双降”、“三降”(降低待还余额、降低出借人数、降低借款人数)更能重挫平台的业务规模增长。不过,根据南都记者查阅,以活跃交易的平台为考察对象,网贷之家3月成交量排名前20的平台中,仅有两家出借金额10-100万之间的出借人超过了30%,大部分的用户出借金额都在10万以下。由此来看,限制平台投资人在同一平台出借余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或许影响的波及面相对有限。

不过对于投资人在不同机构的出借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限制,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分析称,此举是为了降低行业风险系数,但也会对行业整体规模产生影响。对此新细则的流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南都记者表示,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参照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可在书面提示后,允许出借人增加一定数量的出借金额。

02
为何要分区域性平台与全国性平台?

拟出台的备案细则中,将P2P分为区域性经营的P2P和全国性的两类。区域性的要求,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须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也就是新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和资产都要在省内。区域性的平台,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及日常监管。

全国性的平台,面向全国,出借人或借款人、经营地与注册地可不在同一省级区域,备案需要经注册地省级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共同提出备案意见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金融局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对于这样的地方与全国分类管理,部分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提出疑惑称,各个地方的监管能力不同,是否会再次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南都记者就此咨询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他表示,目前只是一个思路,其中的风险点还需要等细则清晰后再讨论规避。

而肖飒也撰文表示,这样不“一刀切”管理,尊重业内现实生态,实事求是,将监管对象做区分是更客观科学的。她认为,其中拟采取不同的备案门槛,“可以让地方性‘小而美’的平台不必盲目扩张,只需要把省内业务经营得更有质量就有机会拿到备案。稳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的信心,使得企业主更安心从事经营,而不是重心放在‘抢地盘’上。”

不过,昨日还有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反映,P2P本来就是互联网性质,很难限定区域,借款人和出借人本身也很难界定到底是哪个区域的。如果真的实施分区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就很大。

03
信息中介 or 信用中介?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方案提及,将同时启动“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等手段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借款安全,本次征求意见稿还酝酿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具体为区域性的平台,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性的平台按照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这样就有了部分保本、部分刚兑的性质。

实际上,此前的多次监管发文均要求P2P平台坚持纯信息中介,但“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的设立是为了先行支付出借人由于P2P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自融等原因时造成的损失,是否模糊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边界?

对此,肖飒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仍然是: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其合法权益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问题上,不能过度倾斜保护,导致平台利益严重受损,否则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平台商业模式畸形,最终酿成恶果,得不偿失。”

方颂向南都记者分析称,信息中介参照信用中介的一定特征进行监管,也是符合目前行业现状的,“比如至少亏得起,不用挪用投资者的钱。”

此前,业内平台往往通过引入保险、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实际上,南都记者曾在之前的报道中提出过对于这种第三方担保形式的隐忧,从业内实际操作来看,这类第三方担保还经常通过与P2P平台进行反担保,实际上仍然是P2P平台进行兜底。去年底便出现了部分保险公司“踩雷”履约保证险,导致偿付能力告急的现象。

对此保险业监管已经多次警示,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就指出,将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其中将“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列为了禁止项。这意味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风险保障金”这类用于弥补出借人在出现信用风险时的本金损失的保障方式,须寻求一种合法合规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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