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在北京上小学租个房,学没上成房子怎么办?

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北京读小学,丁女士与沈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达成有关小孩入学的补充协议,双方除约定有关房屋租金、期限等事项外,还约定沈女士需配合丁女士办理孩子入学的有关手续。后沈女士拒绝配合办理入学手续,导致丁女士孩子不能在北京读小学。丁女士遂将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沈女士支付自己违约金共计24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支持了丁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女士诉称,自己的孩子马上“幼升小”,2018年1月24日,为了能够让孩子在北京上小学,其与沈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附加配合办理孩子入学手续的合同。签合同之前沈女士承诺免费配合办理孩子“幼升小”入学手续。2018年2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有关孩子上学的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房东为配合孩子入学有义务出示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签署孩子入学知情同意书和安全责任书,约定了若房东不配合办理的违约金数额。到了入学季,丁女士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沈女士,沈女士找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约定,现已经导致孩子不能在北京上学,而且造成丁女士夫妻间两地分居,丁女士独自带孩子回老家上学,给丁女士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丁女士遂将沈女士诉至法院。

 被告沈女士辩称,在签订合同之前,丁女士并未向其介绍有关非京籍子女入学的政策,政策规定仅6年一个学位,也就是说用其房产证提供入学名额,一用就是6年,6年之内只能提供一个孩子入学名额,中途任何人都无法使用。沈女士称自己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丁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配合孩子入学的协议,并认为这是丁女士隐瞒欺骗,该合同有失公平,因此拒绝履行。另外,沈女士称自己后续找中介沟通解决此事,退还了丁女士押金,该纠纷已经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根据租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沈女士配合丁女士孩子在京入学,可以看出丁女士之所以与沈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目的就是为孩子在京入学,履行中,沈女士拒绝收取丁女士补充协议中的入学押金12000元,导致丁女士孩子未能在京上学,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丁女士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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