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助贷机构与小贷公司合作应设专项保障金

4月1日,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工作指引(试行),以规范辖内小贷公司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

该指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合作机构利用自身在技术、场景、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获客、初筛等贷前服务,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小额贷款资金服务的合作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不得与具有以下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1. 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

2. 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

3. 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4. 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

5. 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指引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履约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同时,该指引还称,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将逐步建立合作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行业合作机构黑名单。

指引要求,各类机构不得通过或参与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此外,指引还提及设立履约保障金专项监管。合作机构为保证按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履行合作义务而设置的专项保障金。履约保障金由合作机构存入指定被监管账户,该账户应当接受廈门市地方金融协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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