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债权人能否撤销?

吴先生向张女士借款200余万元,期满后吴先生并未还款。张女士将吴先生、王女士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半年后,张女士发现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吴先生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王女士。张女士认为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损害自己的债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吴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吴先生于2011年向张女士借款200余万元。上述借款交付后,吴先生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张女士曾多次催要剩余款项,吴先生承诺将婚后购买房屋出售以偿还债务。但在2016年,吴先生称自己与王女士已经离婚,并发布了离婚协议照片。协议中,吴先生将其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分给了王女士。张女士得知后,通过多种方式向吴先生提出异议。张女士认为,吴先生的行为属于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撤销权。

吴先生、王女士辩称,张女士与吴先生的借贷纠纷案件尚在审理,债权尚未确定,张女士无法证明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房产购买时已确定归王女士单独所有,离婚协议只是进行确认,购买房产时王女士也支付了购房款,且离婚时吴先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是公平的,不属于可以使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等,财产处理内容不应单独视为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存在关联。故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因张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其造成了损害,故对张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归王女士单独所有这一约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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