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借贷,认清“套路贷”,向违法犯罪说不!

2019年2月26日凌晨3点30分,

冯先生在西安工作的女儿从17楼跳下,

时年21岁。

这不是借贷,认清“套路贷”,向违法犯罪说不!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年仅21岁的女孩

选择轻生这条路呢?

近日,父亲冯先生在整理东西时,发现女儿手写的账单,每个月几号需要还多少钱,再从手机上一查看,他彻底震惊了。

这不是借贷,认清“套路贷”,向违法犯罪说不!

原来,女儿从2015年11月开始借了网贷,一直拆东墙补西墙,一个人还了3年多,直到现在还欠网贷平台17万!

这不是借贷,认清“套路贷”,向违法犯罪说不!

冯先生梳理后发现,自己的女儿一开始只借了几千块钱,三年来已经还了8万仍没还清。这名21岁女孩遇到的陷阱便是“套路贷”!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遭受严重侵害。这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这不是借贷,认清“套路贷”,向违法犯罪说不!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4个概念,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也就是说,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第一要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

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网警提示

在此网警提示,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请不要慌张,认真对照“套路贷”的手段,一经确认及时报案,合法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向“套路贷”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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