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银行贷款再转贷赚利息 法院提醒:转贷套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从银行贷款出来,借给他人,想赚利息差,邱某这下打错算盘了,法院的判决并不支持他的转贷行为。

泉港法院介绍,2019年4月,邱某得知李某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便通过妻子陈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套取的金融贷款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李某。2019年9月,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由邱某收执,确定其向邱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过后,李某仅陆续转账偿还了1.5万元,便未再还款。

今年1月份,看到李某老是不还钱,邱某便将其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庭审中,邱某承认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于妻子从金融机构贷得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诉争“借款”系邱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李某的,应认定涉诉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日前,法院一审审结此案,认定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扣除已转账给邱某的1.5万元后,其尚应返还邱某8.5万元。因基于合同无效,邱某关于要求李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出借人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甚至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况。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等,而借款人将之转贷,不仅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还可能扰乱信贷秩序,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收取高额利息,也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情,均为无效。

法官提醒,出借人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性质与目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履行审慎审查注意,如发现借贷资金存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交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审慎放贷义务,加大对贷款资金的审查与监管力度,避免民间主体融资成本增加、金融管理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的发生。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