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大学生“校园贷款”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一、所谓的“校园贷”是什么?

校园贷严格来说可以分为五类:

(1)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 (2)消费金融公司 (3)P2P贷款平台(网贷平台) (4)线下私贷 (5)银行机构。也就是说,校园贷它本身只是对贷款的一个称谓,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贷款事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归属于刑事案件,主要应当考虑是“放贷一方”所使用的模式或者说套路。

“套路贷”一词最早出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在2018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跟上海的意见是一脉相承的。

其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2018年1月份出台的两高两部(公安、司法、最高检、最高院)《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部分将“非法放贷讨债”行为列入到扫黑除恶的整治范围内。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套路的内涵)

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手段)

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二、借款应当如何偿还?要偿还多少?

1、借款本金应当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计算,对于那些所谓的手续费、砍头息等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2、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债务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36%,对于超过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是偿还借款本金,在后续的还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正常的民间之间的拆借行为,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但是对于那么所谓的“套路贷”则是以借贷的名义,行“诈骗”之实。在此,建议遇到“套路贷”的朋友,应当及时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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