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父母姐姐被害身亡 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5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11月13日表示,2015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当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张越系在校小学生,在其父亲张振军、母亲孙桂荣、姐姐张红被害身亡后,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2016年11月29日,呼伦贝尔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宫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宫玉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宫兴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越、陈秀英、张广文经济损失共计86814元。

宣判后,张越、陈秀英、张广文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宫兴连对刑事部分不服,亦提出上诉。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越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越系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害后丧失生活来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呼伦贝尔市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张越家庭困难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越司法救助金15万元。

最高法方面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

本案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刑事承办法官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发现并依职权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使遭遇巨大不幸的小张越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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