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公积金二次贷款利率上调 9月17日起上浮10%

记者26日从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自9月17日起,省直各公积金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即上浮10%。此前,福州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上浮10%。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本省或省外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贷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均认定为使用过。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9月17日(不含)之前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五年期(不含)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网签日期在9月17日(含)之后的,五年期(不含)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按3.575%执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确有需要第二次使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请抓紧时间办理合同网签。

据悉,即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虽提高到3.575%,但依然比商业贷款利率低1.9个百分点,优惠幅度还比较大。

同时,鉴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且该事项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属于十分低频的事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住建系统“五级十五同”工作要求,省直、福州公积金都取消了该提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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