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聚焦民间借贷纠纷:违规放贷收高利被抗诉纠正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检察机关依职权予以抗诉纠正。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约19.1万件,其中经审查提出抗诉1.2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万件,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均大幅上升。

前述指导性案例从案由来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从监督方式看,既涉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包括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从履职方式看,既包含依当事人申请的监督案件,也涉及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职的监督案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其中,对于法院生效裁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比如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指导性案例有两个案例聚焦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非常高。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关系交叉繁复、案件事实也错综复杂,办理此类案件存在诸多难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交付借款或还款的借据或收条等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存在形式、内容上的瑕疵,签约到履约的证据残缺不全,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监督难点。”冯小光举例说,检例第154号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还款凭证不仅是孤证,而且四次鉴定意见之间存在矛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并不直接当然成为判决依据,否则鉴定脱离审判程序,当事人无法抗辩,不仅诉权无法保障,也无法进一步查清事实。通过监督该案件,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办理类似民间借贷案件应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防止出现“以鉴代审”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呈现数量高、难度大的特点,也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秩序密切相关。冯小光还指出,当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背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和引导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满足实体经济、“三农”、小微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资需求的政策初衷,违背“小额、分散”原则,违法违规放贷,甚至违背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以首付贷、经营贷等形式违规向买房人放贷。这不仅增加自身经营风险,而且加大社会金融杠杆,增大金融风险,乃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比如,检例第155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小额贷款公司规避监管,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某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一方面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注重通过大数据筛查类案情况,积极调查核实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资金流向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等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情形的,可以依法通过抗诉、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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