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积金中心:二手房贷款房屋价格按合同价或评估价的低值认定

据吉林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1日消息,吉林市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房屋价格认定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近日,吉林市住建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信息查询互通机制规范购房融资的通知》(吉市住建发〔2022〕71号)。通知要求,即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吉林市区内职工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时,要针对职工在住建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价款和管理中心确认的房产评估价进行比较,使用二者的最低值核定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以房产评估价格作为房屋价值唯一认定标准,请计划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的职工知晓此情况,并在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备案时,如实申报备案房屋交易价格。

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于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此外,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还提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最低认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此前有共同借款人的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

同时,吉林市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对于在吉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在全国其他地区缴存且户籍地为吉林市的职工,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等皆享有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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