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文规范商业保理:不得从P2P等融入资金

10月30日,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显示,银保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205号文提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最高10倍杠杆。对于“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商业保理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21世纪经济报道称,根据205号文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报道指出,205号文对商业保理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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