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也要缴税20%!你还敢抢吗?

近日,“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的话题再次引发热议。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网络红包时,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官方对于这一改动给出的解释。

抢红包也要缴税20%!你还敢抢吗?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风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入局”。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活动除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个人红包不在内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商业折扣不征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执行仍有难度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无疑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执行难度较大,以及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目前在法律上仍然缺少更加明确的界定,需由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细化征税标准,包括如何确定起征点、如何以技术手段保证政策的落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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