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为催收高利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审获刑8个月

近日,从化区检察院对一名催收高利贷的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这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来,从化区检察院以此罪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7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型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首例!为催收高利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审获刑8个月

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催收高利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骚扰被害人家人生活的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非法债务。

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控制至其驾驶的小汽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因精神压力巨大,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内割腕自杀(经及时抢救,自杀未果)。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害人割腕后,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指派办案骨干认真审查证据,于7月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代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区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确定型量刑建议。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检察官提醒

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暴力催收迎来史上最严监管。对于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其他非法来源或者非法用途的债务(如赌债、嫖资、毒资等,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债务),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催收的,将被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如果遇到“暴力”“软暴力”等违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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