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714高炮”年利率超法定红线,借方可拒绝还款,催收可能会犯罪

律师:“714高炮”年利率超法定红线,借方可拒绝还款,催收可能会犯罪

近日,“714高炮”受到广泛关注。在2019年央视3·15晚会上,报道了一起董女士借贷“714高炮”的事件,借贷7000元,仅三个月后,还款额滚至50多万元,期间,董女士及其亲友还不断接到各种带有侮辱性的催收电话。

所谓“714高炮”,是指一类小额网贷产品,这类产品贷款周期为7天或者14天,除了要支付高额的本金利息外,还有高额的“砍头息”和“逾期费用”。

“714高炮”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当事人又该如何依法走出“714高炮”深渊?对此,搜狐智库连线了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楚鹏。

袁楚鹏表示,在“714高炮”中因发放贷款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

对于“714高炮”的高额利息,袁楚鹏表示,应当适用“两限三区”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的规定,借方有权拒绝还款。

所谓“两限三区”原则,是指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贷款利率实行“两限三区”原则:

(1)司法保护区: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应予支持;

(2)自然债务区: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已支付的不支持退还,借款人未支付的不支持借款人继续支付;

(3)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已支付的支持退还,借款人未支付的不支持借款人继续支付。

“像央视3·15晚会所报道的董女士的情况,其所需要还贷利息已经远远超于法定利率24%这一红线。24%这一法定红线,不仅包括约定利息,也包括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和‘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金额。”袁楚鹏称。

对于“714高炮”的高额的砍头息,即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袁楚鹏表示:“借款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仅偿还按实际放款金额计算的利息,即双方约定的砍头息款项依法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依据是,《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进一步,袁楚鹏表示,从事贷款业务需“持证上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目前,提供‘714高炮’贷款产品的大多数公司并不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其中就包括发布以周期短、贷款金额较小为贷款产品卖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袁楚鹏称。

对于在“714高炮”中带有侮辱性的电话催缴欠账行为,以及更为恶劣的催收行为,袁楚鹏表示,可能触及犯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过高的利息是法律不保护的,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向借款人追讨债权,且该债权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使用恐吓、要挟等方式要求对方偿还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2)构成非法拘禁罪。假如“714高炮”的催款专员同时对借款人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3)构成绑架罪。若所追索的债务明显超过应还债务,且超过部分不合理不合法,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的话,将可能构成绑架罪[参见判例: (2017)粤0306刑初2351号]。

(4)构成寻衅滋事罪。“714高炮”的催收员通过借款人的通讯录,不断地侮辱与借款人与债务无关的亲友,为的是给借款人心理施加压力,但同时其行为已经侵犯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给被害者造成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的,将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5)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714高炮”不会自己去追债,会将这些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打包给专门的追债公司,通过扰乱借款人及通讯录联系人的正常生活以达到催收贷款的目的。其手段已经超过了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即使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否则,根据《刑法》第253条,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从重处罚。

(6)单位犯罪的问题。虽然说“714高炮”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属于自然犯,是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因此犯罪主体只能是达到犯罪年龄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单位。不过并不是说,单位的责任人员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相反他们还要面临以自然人犯罪的追诉的对待。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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