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18年 杭州市首例全案认罪认罚涉黑案件当庭宣判

11月6日下午,由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鲍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建德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鲍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2万元。对其他参加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据介绍,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系杭州市首例全案认罪认罚涉黑案件。

2016年11月,为维护和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鲍某刑满释放后重新纠集了袁某、洪某、郑某、杨某帆等人,并先后纠集桐庐、安徽籍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层级鲜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两年间,该犯罪组织通过经营汽车租赁公司、汽车修理厂等机构,提供资金、租赁、购买、修理、保养等一条龙服务,以实施“套路贷”、虚高修理费、“零首付”以租代购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侮辱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实力、树立权威,该犯罪组织还插手工程。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该犯罪组织在桐庐县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7起,60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威胁、滋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威胁、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殴打、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行为及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

据悉,建德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分管检察长牵头负责,承办检察官和侦查机关多方协调,先后出具了5份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严把证据关,精确分析论证,揭露三个“套路”本质,高质高效完成70余卷的案卷和8箱账目、合同等书证、10个多TB的电子证据审查。在厘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又多次主动逐一会见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庭审前,全案16名被告人均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脉络清晰、节奏紧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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