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放贷,借贷人仍须还本金

打击非法放贷,借贷人仍须还本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九民纪要》出台,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打击“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借贷行为。

一、何为民间借贷?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及认定

1、高利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出借给他人牟利的,认定标准:(1)出借资金非出借人自身合法资金,或在出借时尚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欠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资金;(2)转借给他人后牟利的。

2、职业放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出借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认定标准: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向不特定的人放贷的行为。具体参照当地政府规定,如河北判例: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十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3、套路贷

通过 “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认定标准:出借人通过借款协议,将款项转给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手中,恶意制造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假象。

4、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认定标准:已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的。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

1、仅支付本金,不计利息,本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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