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起,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时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从7月1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实施一系列便利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的新政策。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后,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同时,对于对市场主体歇业的,税务机关也不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出台新政的背景是,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

注销一度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比较繁琐的事项。近年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实施的新政,“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据行业人士介绍,出于某些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成立后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即便如此,它们在注销时往往也程序比较复杂。按照即将实施的新规,今后这类个体工商户注销时无须再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了。

此外,针对临时歇业的企业,今后也能享有较正常营业时更便利的纳税申报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另外,针对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无需办理税务注销即可申请办理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不过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在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出于自身的考虑仍要求税务部门开具清税文书。为了满足此类市场主体开具清税文书的需要,并给基层税务机关提供可遵循的政策依据,此次也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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