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公司爆雷,借的钱就可以不用还了?

如果你是一个在成都生活了多年的人,那你一定听过一句经典的广告,那就是“找张哥贷款打6677”。正巧,前段时间“张哥”被抓了。2021年5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方通报》,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立案侦查,涉案11位“张哥”被批捕,此事一度在成都的圈子里引起一阵热议。实际上在2016年,国务院便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各地开展针对网络小贷的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近几年便频繁出现各类“张哥”被捕的新闻,全国各地的“张哥”们纷纷爆雷。

令人感兴趣的是,一旦“张哥”被捕,网络中便不乏各类声音,有叫好的,有惆怅的,但更多的人却是抱着侥幸心理在关心着“我借的钱是不是不用还了?”,由此引发了广泛的流量关注。于是,各大营销号、短视频博主甚至不乏某些同行为博取关注不惜断章取义也要站出来说“不用还了”,以致更多的博主人云亦云误导大众视听,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为回复这个问题,笔者查询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判例,并作整理,呈于文下。

网络上通传可以不还的理由是什么?

笔者浏览后基本总结了网络上通传的几种可以不还钱的理由:

1.小贷公司倒闭了,没有还款途径。

2.小贷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存在高利贷、银行贷款转贷等行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不用还款。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跨省份的小额借贷行为违法,小贷公司不得要求你返还。

以上内容竟然可以作为不还款的理由,笔者简直惊呆了。

有上述情形,还要还钱吗?

非常肯定的说,要。笔者分别就上述三种情形进行解答。

1.小贷公司倒闭了,为什么还要还钱?

倒闭,即为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的,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即小贷公司破产后,其对外的借款也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将由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代为追回。也就是说,并不是小贷公司倒闭了就不用还钱了,该还的还是要还。

2.小贷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为什么还要还钱?

这一理由产生的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包含以下六种: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但是应该明确一点,借款合同无效只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无效,并不代表债的消灭。无论是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要求返还取得的既得利益,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钱也要还。对此,笔者引用两份裁判文书的评述部分:

案号为(2021)豫13民终1742号:“因案涉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于张某向信用社的借款,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审认定借贷无效并无不妥,一审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规定,对于案涉民间借贷无效后的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为(2021)浙0225民初432号:“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某系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石某应返还原告剩余本金即7500元。”

3.依据法律规定,跨省份的网贷可以不还,为什么你说要还?

该种情形所对应的法律法规为2020年11月2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办法第十八条载明:“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首先,该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的草案状态,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该规定针对小贷公司违反第十八条的法律后果亦仅包含对小贷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任何条款载明可以不用归还借款。因此,即便在该规定施行生效的未来,跨省的异地借款,依然要还。

综上所述,尽管网络小额贷款市场鱼龙混杂,甚至不乏涉及刑事犯罪的各种情形,但是借款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载体,其效力并不因出借人涉及刑事犯罪而当然无效,即便无效,借款人仍旧应当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切莫听信谣言、轻信网络之说抱有不还钱的侥幸心理,一旦因逾期而导致出现个人信用问题,可能会造成更坏的后果。

最后,希望网络小贷的市场秩序能够在国家的大力整治下变的更加纯净,少一些张哥,少一些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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