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自应同舟共济、风雨同行,但有些债务并非夫妻共同之债,作为借款人的配偶依法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0年3月,叶某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为22万元,借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合同还就贷款额度存续期限、利率、逾期利息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叶某某签订《额度类消费贷款用途承诺书》,承诺贷款用途为购买大件耐用品。合同生效后,在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期内,叶某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先后分16笔向银行申请支用贷款共计16.4万元。借款到期后,叶某某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银行遂诉至永泰法院,要求叶某某还本付息,并以贷款是叶某某与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用于购买大件耐用品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银行与叶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叶某某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银行诉请叶某某还本付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但银行主张叶某某的配偶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首先,案涉贷款虽是叶某某与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池某某并未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其次,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购买大件耐用品,并不必然为家庭日常所需。再次,银行亦未举证证明借款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所致,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永泰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叶某某的配偶池某某不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有因购买家电、家具等共同生活日用品产生的负债;因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而产生的负债;因治疗一方或双方疾病支出医疗费而产生的负债;因支付双方同意的为双方或为子女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而产生的负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投资等所产生的债务等。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这类债务往往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此倒逼债权人在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的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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