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50万元!多账户打新不能玩了?新《证券法》解析

昨天,B股指数突然大跌5.1%,引发了市场对这一冷门板块久违的关注,股评家们纷纷为大跌寻找理由。最后,他们统一认为:新《证券法》规定禁止出借证券账户,而B股的账户很多人是借来的,为了规避风险,它们只好清仓,交还账户。

这个解释,我觉得十分牵强。首先,B股从2001年起已经开放境内个人开户,B股投资者还有什么必要借用他人账户呢?其次,与借用A股账户打新不同,B股早就没有新股发行,平时死水一潭,借用他人账户几无用处,有多少存量投资者的账户是借来的呢?再次,新《证券法》从2020年3月1日起早就生效实施,5月才大跌,这反射弧也太长了吧?

B股的大跌,应该是1元面值退市的规定导致。今年以来,A股中已经有st锐电、天广中茂、st欧浦等股票,因股价跌破面值触发退市,B股中也有东沣B跌破面值退市。随着注册制临近,壳价值消失,会有更多业绩不佳的股票跌破面值退市,而早已失去融资能力,流动性严重不足的B股,则更容易被市场抛弃,更容易跌破面值。所以,B股大跌也就不奇怪了,而且东沣B从5月11日起停牌发布退市公告,B股5月12日出现大跌,时间点上正好衔接上,关联性更大。

借着B股大跌的势,昨天很多财经媒体铺天盖地宣称,从今以后再也不能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打新了,不然可能会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真的是这样吗?非也,媒体误读了新《证券法》的规定。作为一个曾读过几年法律的“烟酒生”,我和大家一起看看《证券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证券法》制定实施于1998年,其后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证券法是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规定,见于该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咋一看,好像真的是法律禁止出借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了,但别忽略了条文的前提条件:“不得违反规定”,只有违反规定的出借和借用才是法律禁止的,而合情合理的出借和借用,仅仅是不鼓励而已,并非绝对禁止。

这种有前提的禁止性条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十分常见。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条文,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不是撞死人了都算犯罪。你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一个人突然从路边窜出来被撞死了,你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又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按照媒体的理解,这款第(三)项岂不是禁止公务员炒股?被忘了前缀“违反有关规定”啊,公务员炒股也是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怎么会被禁止呢?人家禁止的是上班时间炒股、利用内幕消息炒股等行为罢了,至于哪些属于禁止行为,另外会有明文规定。

同理,新《证券法》也不是一律禁止借用和出借证券账户,只是不鼓励而已,但不鼓励不等于必然要处罚,一些合情合理的借用完全是允许的。比如说,有些家长很早就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理财投资能力,不少孩子从中学甚至小学起就开始炒股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要年满18岁才能开设证券账户,那么18岁以下的学生炒股,必然只能借用父母的账户。这种行为,不但常见,而且合情合理,并不是法律要打击的对象。

要正确解读法律的涵义,必须全面理解条文,结合禁止性行为的危害性和立法意图来考虑。旧证券法,并没有禁止个人出借证券账户的规定,新证券法特地加上这一条,难道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多账号打新,薅社会主义羊毛吗?

不是的。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打击股市操纵者非法获利。根据证监会披露的证券市场操纵案例,操纵者几乎无一例外使用了众多马甲账户来隐藏身份,逃避打击。如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案,使用的账户就达460多个,基本都是借用他人的。

打击操纵者,又不是现在才打击,以前的证券法也打击,为啥突然要加上这么一条呢?这是证监会意识到,不加上这一条,很难对付越来越狡猾的操纵者了。

2018年,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被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查,高勇利用2个信托账户和14个自然人账户,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这起案件引发热议,不仅是因为证监会对高勇处以17.94亿元高额罚款,更是因为这起案件与著名影星黄晓明也有关联。高勇使用的14个自然人账户,其中一个就是黄晓明的。

但黄晓明解释说,这件事与他无关,这个账户一直是他母亲张某在使用,张某把账户交给高勇,委托他代为理财,对操纵的事情他和张某都没参与,也不知情。

最终,证监会并没有对黄晓明和张某进行处罚。

平心而论,我是相信黄晓明不知情的,一个大明星犯不着用自己的账户去参与操纵。但一句不知情就撇开所有责任,恐怕也很难令人接受,特别是那些买了精华制药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操纵者之所以肆无忌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轻易借用他人的账户来操纵,将自己隐身在成百上千个账户背后。操纵者为了逃避打击,可谓煞费苦心,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把这些账户开设在全国各地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券商、不同的营业部,甚至还为每一个账户单独配备了当地的手机流量卡。

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要证明这些账户有关联性,是基于同一个违法目的进行买卖,是相当艰难的。借用者会说,这是他人委托我操作的,我是基于正常市场判断而进行买卖;出借者会说,我是让别人替我操作的,我不知道他会用账户干坏事……

但若你仅能用自己或近亲属有限的账户交易,那么狐狸尾巴很容易就暴露出来,操纵市场的难度就会提高很多。

新证券法增加禁止借用和出借证券账户的规定,不仅是对市场操纵者的宣战,也是对账户出借者的限制和提醒。有此条文之后,一旦发生了操纵事件,出借者再也不能随便用我不知情来搪塞,因为你负有了了解借用者使用意图的义务。如果你明知道借用者是用于市场操纵,或者应当知道而疏于监管,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受损失的投资者起诉操纵者赔偿,操纵者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出借者或有连带赔偿的可能。

一个可比照的例子,是车主把车借给他人而发生事故,在特定情况下,车主也有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何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呢?比如你明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比如你明知道驾驶人喝了酒、比如你明知道驾驶人未成年,依然把车借给他开。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关于出借证券账户的明确规定,但并不妨碍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依法索赔。因为,只要当事人有侵权行为,且有过错,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我相信以后《侵权责任法》修订的时候,极有可能加上出借证券账户的内容。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并不是要禁绝借用他人账户,只不过是不能违规借用而已,和你明知道对方用于洗钱,还把银行账户借给他用一个道理。合理的借用,并不在法律的打击范围。

而且,退一步来讲,就算法律的本意是对所有出借借用行为绝对禁止,投资者也不是必然就会被罚款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不是“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只要事情不严重,基本上就是警告了事。试想,上市公司造假几百亿才罚款60万元,你觉得法律会对打新薅羊毛的投资者罚款50万元吗?

所以,我认为借用直系亲属三五个账户用于打新股、打新债,不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是合情合理的借用,不是证券法要打击的行为。但若你到花钱收购别人几十上百个账户,用于打新,那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

法律制定一些严厉的禁止性条款,常常是为了起个兜底作用,防止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找不到法律适用依据。倘若一件事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使表面上违规,实际上遭到处罚的可能性并不大。好比信用卡TX,本身也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只要及时还款,个人一般不会因TX本人的信用卡而被处罚。但你要是贪心不足,买个机器不是用于自己TX,而是替他人TX从中收取手续费,那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这种案例很多。

一言以蔽之,处罚与不处罚的前提在于:看某个行为是否有扩大化经营的可能。直系直属不外乎就那么几个人,任你怎么借用,数量始终是有限的,即便有危害范围也是小的、可控的,追查起来也是容易的。而批量租赁、借用几百、几千个账户,那就和企业经营无异,不被法律允许了。

虽然我认为直系亲属间借用账户不会被处罚,但券商的交易系统并未智能到可以识别你使用的账户是你妈妈的、你爸爸的,要谨防被券商的风控系统误伤。根据媒体报道,有些券商只要你在同一手机上登录两个不同的账户,就会触发警报进行冻结锁定,有些券商触发警报的下限是同一手机登录账户超过五个。

因此,为了防止被误伤,即便是借用直系亲属的账户,我建议你也不要在同一个券商开设账户,可以开在不同的券商间,比如你开在海通、你爸开在华宝、你妈开在华泰,这样即便同一手机登录,也不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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