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套路贷”费率高达75.13%,退•多支付的应全额返还

2019年4月份,经人介绍,原告到自称“友*”的被告上海友*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菜市口分公司(现已注销)申请贷款,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办公桌上的一台台式电脑上全程操控,中间给原告录音录像,还让原告在与该台式电脑连接的写字板电子屏幕上手写签字,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获得借款本金9.9万元。事后,原告的银行卡资金按照4816元的固定金额被“友*”扣划。扣划至31个月、合计149296元(多扣划了50296元)后,“友*”非但拒不返还多扣划的资金,而且仍要求原告继续还款,称原告尚有5个月、4816元/月、合计24080元的资金需要偿还。原告为此与“友*”客服理论,但“友*”客服态度强硬,称有协议,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让原告到“友*普惠”微信公众号上查询涉案协议。于是,原告到“友*普惠”微信公众号上查询,果然有所谓的涉案协议,但经咨询李大贺律师后,原告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些所谓的涉案协议根本不成立,仨被告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不但没有继续还款的义务,而且已经超额还款,就超额部分,原告还可向仨被告主张共同(连带)返还,并主张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涉案协议。涉案协议有《信用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风险告知书》《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附借款协议模板》《注册服务协议》等,均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未经数据交换、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协议文本,故欠缺合意,不成立。不仅如此,这些电子协议的最后一页竟然显示有原告姓名的手写字体图片,是被告将在自身的电子系统中形成的图片复制、粘贴的结果,严重欠缺原告(对协议内容了解、确定、接受)的意思表示,明显属于伪造的手写签名。更有甚者,本案所谓的借款合同仅仅是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所附的模板,而居于本案核心地位的、真正需要出借人、借款人协商签订的借款协议却根本不存在。

2.非法放贷。向原告直接发放贷款的,并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并非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却是被告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3.“套路贷”。本金实际到账9.9万元, “友*普惠”微信公众号显示的本金却是15.05万元,虚增了5.15万元,占比34.22%。截止到2021年11月14日,原告银行卡资金已经被按照4816元/月的资金数额被扣划了31个月、合计149296元,远高于9.9万元的实际到账本金,多扣划了50296元(2021年1月14日,2136元;2021年2月至11月的十个月里,每月14日,金额均为4816元)。

4. 三家公司实为一家。友*信业、友*信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系易某,而易某又是被告人*贷公司的股东之一。北京友*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友*信业公司的唯一股东,而人*贷公司的法人代表、北京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又系同一人(杨某)。友*信业公司是友*信公司的唯一股东。由此可见,仨被告具有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关系,可谓多副牌子一套人马。

综上所述,李大贺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即仨被告打着P2P网贷居间服务等旗号,以为原告提供各项服务之名,行欺诈或诈骗原告之实,具体表现为通过非法放贷、虚构协议等手段向原告实施“套路贷”,仨被告由此共同成为原告的实际出借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涉案协议无效,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网贷平台主张的所谓利息、服务费等费用统统不应予以计算,而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冲抵本金;借款人已经超额还款,仨被告占有多支付的资金拒不返还、继续催收等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纯属侵权,原告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就超额部分(50296元)主张全额返还并主张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且要求仨被告对其停止一切催收活动。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起诉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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