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1500万!大型P2P平台凤凰金融出借人因非法维权被判刑6个月

近日,一篇关于平台出借人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的刑事判决书引起了关注,被告人田某为凤凰金融投资人,共投资约1500万元。2020年10月份凤凰金融公司出事无法退还投资人本金。

被告人设立“旅游群”、“举头群”、“众筹备用”等QQ、微信WQ群。田某在WQ群内发表言论多次主张“凤凰金融案”受害人聚集起来一同上Fang投诉,并成功煽动、组织多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有关部门非法聚集。

经过案件的审判,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缴获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华为P20手机1部、平板电脑1台、依法发还被告人。均由扣押机关执行。

以下为《刑事判决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琼0108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x,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XXX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四街第二十三居委会11组。因本案于2021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艳,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田某往凤凰金融公司投资约1500万元。2020年10月份凤凰金融公司出事无法退还投资人本金。

被告人设立“旅游群”、“举头群”、“众筹备用”等QQ、微信WQ群。田某在WQ群内发表言论多次主张“凤凰金融案”受害人聚集起来一同上Fang投诉,并成功煽动、组织多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有关部门非法聚集。

2021年5月6日,田某成功煽动、组织约3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海南省信访局非法聚集并上Fang投诉。

2021年6月15日,田某成功煽动、组织约7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非法聚集到海南省Xin访局上Fang,田某等人领喊“凤凰金融诈骗”、“凤凰金融立案”等口号,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6月17日,田某成功煽动、组织约5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非法聚集到海南省Xin访局、海南省政府北门上Fang投诉,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8月份左右,田某等人再次在“举头群”中提议到海南省Xin访局聚集上Fang,并在“众筹备用”微信群中筹集非法聚集所用专款21万存于田某处保管田某等人组织了约6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并组织该6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定于2021年9月6日至11日期间到海南省Xin访局等政府部门非法聚集2021年9月6日,约17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南省Xin访局上Fang,齐喊“为人民服务”、“凤凰金融是诈骗”等口号,造成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调派出动单、账务列表、入住登记表、酒店账单、入住单,现场勘查笔录,认笔录及指认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吴*、杨*、黄**、练**、李**、吴**、郜**、符**、赵*、吴*、何**、周*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设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田某的华为P20手机1部及平板电脑1台,以及田某用于组织他人聚集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二、缴获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华为P20手机1部、平板电脑1台、依法发还被告人。均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丽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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