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贷转贷”法定无效 郑州一市民贷款借给朋友 赔了利息

朋友手头紧,向你借钱,假如你也没钱,你会贷款借给他吗?当心!按照法律规定利息是你自己承担。4月1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借款人段先生从银行贷款60000元,借给李某,约定利息由李某承担,但李某最后一个月利息和本金都未按时还,段先生将李某诉讼至法院.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法院最终判定李某偿还60000元本金,而最后一个月利息由段先生自己承担。

“套贷转贷”法定无效 郑州一市民贷款借给朋友 赔了利息

案件:好友借钱 段先生贷款救急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原告段先生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因急需用钱,让段先生从银行贷款60000元帮自己救急,并承诺这笔贷款的本息均由李某进行偿还。

2019年7月29日,段先生申请的银行贷款到账后,当即便将这笔贷款及银行卡转交给李某,同时,李某还给段先生写下了一张借条。

之后,段先生便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半年后,银行给段先生打电话,要求段先生偿还贷款。

原来,段先生向银行申请的这笔贷款期限为7个月,前6个月里,李某都能够按期向银行偿还利息,但却迟迟未偿还这第7个月的利息,同时贷款期限也即将届满。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段先生赶紧将第7个月的利息和60000元一并偿还给了银行。

还款后,段先生多次向李某催要这笔贷款的本息均未果。2022年2月9日,段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60000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作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贷款后转借给李某,且李某也知晓该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段先生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段先生60000元,段先生关于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说法:“套贷转贷” 法定无效

本案审理法院表示,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遇到借钱时,不仅要量力而行,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贷款到期,如果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借贷方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如果数额较大,将会因此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还可能因为无力偿还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外,也要谨防触犯刑法,当高利转贷时,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种“搬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可干不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理解

本条第1项修正前的规定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现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除为了规范表述,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外,本项规定删除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条件要求,扩大了此类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项规定内容的理解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2.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本规定修正前,依本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需要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前提条件,故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需要承担其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修正后,依本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即可。出借人如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其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3.转贷行为不一定是为了牟利。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此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具备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而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不具备,前者基于一定的利益考虑,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该贷款再转借贷给后者。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