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在“暴力讨债”的这个问题上属于“共同犯罪”!

近两年,由于相关部门对于P2P网贷市场的强有力的监管,造成一些非法的P2P网贷平台暴雷、失联的事件不断的发生,而这些暴雷5464家,而失联的网贷平台高达了53.59%,暂停运营的网贷平台12.79%,警方介入的网贷平台5.72%,其中存在诈骗行为的网贷平台3.17%等等。

由此可见P2P网市场上存在大量的非法平台,而这些网贷平台和信用卡中心委外的催收机构却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统计,这些信用卡中心及网贷平台委外的催收机构大部分都是不具备催缴资质的,甚至存在大部分催收机构就是社会的闲散人员组成的催收机构,在这些催收人员的眼里是没有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的,他们始终以非法的方式肆意的迫害行为是在违法犯罪成员,而这些催收成员大部分都不会是一个人,而是一般性的都是团队或者涉黑涉恶的团伙,因为正规有催缴资质的团队是不会使用非法的手段去迫害债务人的。

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在“暴力讨债”的这个问题上属于“共同犯罪”!

在债务人接到的这些电话中,大部分都说自己是某某网贷平台的委外的催收机构,但是当债务人要求其提供委托证明以及证明其身份的信息的时候,对方拒绝提供,甚至还说债务人无权知道的这种废话,其实,债务人在这些催收成员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债务人和他们不存在任何的关系,而这些催收成员拒绝提供证明其身份信息的材料情况下,对于债务人来说,催收成员在没有提供证明其身份或者拒绝提供信息证明其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的所有迫害行为都可以被定性为“软暴力”行为。

主要的是,当我们拿着这些号码向P2P网贷平台客服求证的时候,平台客服都是拒绝承认的,甚至还称之为这些催收成语的行为是“诈骗”,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网贷平台其实也无法证明这些催收不是他们的委外催收成员,而我们多次要求P2P网贷行业公布其委外催收机构的名称至今也没有平台去公布,其中的原因就是他们怕公布后,这些催收的犯罪行为会连累P2P网贷平台,其实是这些平台的“郁闷无知”造成的这样的一个局面。

知名普法媒体人徐亮公开表示:其实目前这样的一个局面,P2P网贷平台是不敢承认这些催收成员的身份,因为这些催收现在简直可以被称之为“畜生”,而这些网贷的催收成员在理论上和这些平台存在着很大的关联,因为大部分催收成员之所以不提供其身份信息,除了害怕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还是在维护这些平台的名誉,主要的是这些P2P网贷平台都把债务人或者是消费者和民众当成傻子了。

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这些催收不是他们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催收催缴的是他们的债务,而债务人还款的账号也是这些P2P网贷平台的,说这些人不是他们的委外的催收机构,他们真的当中国公民当成傻子了,本来一看都很明白的问题,但是这些P2P网贷平台就是不承认,所以他们现在也是热锅上的蚂蚁,害怕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其亲朋好友接到这样不提供其身份信息的话,对方很有可能就是诈骗分子,我们是可以拒绝接通的,而我国法律上有这么一条罪名叫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目前的形式是,网贷平台委托催收机构进行从事催款的业务,而在知道对方使用非法的催收行为而不制止这种行为是包庇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而在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催缴的时候,网贷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成为一个比较关注的热点,因为这些催收成员不是万能的,如果网贷平台不提供债务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主要信息,那么这些催收就算再牛X也没有实施犯罪的依据,而网贷平台提供债务人的隐私信息给第三方催收机构已构成贩卖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主要的是我们先要注意到,这些网贷平台是如何获取的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大家心里也是非常明白的,所以在这些催收人员实施犯罪的时候,这些P2P网贷平台的责任是逃避不了的,因为没有网贷平台提供债务人的隐私信息,这些催收就是想犯罪没有这些隐私也恐怕无法犯罪吧,在这个方面网贷平台想逃避责任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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