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有诈!银行贷款“保证期间”的9大误区了解一下!

很多人都知道银行贷款的“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环节。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在“保证期间”中保证人对银行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来个具体分析~

一、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

      二、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三、分期履行的一次性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两笔贷款都是自始已确定的贷款合同,属于一次性债务,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四、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裁判要旨:不论保证人是否抗辩,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事实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视为新协议。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还款承诺不同于催款通知书

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认定。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采用其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第二,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

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其他连带保证人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八、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九、保证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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