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贷款是否合理,要站在借款人角度计算年化利率

前一阵,我们代理了一起保证保险纠纷的上诉案件,保险公司向借款人主张了代偿款、违约金和剩余保险费,一审法院完全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判的,借款人不服委托我们提起上诉。

案情并不复杂,光大银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联合放贷,银行利息的年利率7.125%,加上保险公司每期的保险费,实际年化利率39.44%,是一个妥妥的高利贷。

如果从出借人的角度来看,银行有借款合同,可以收取利息,保险公司有投保单、保证保险单可以收取保险费,看似很合理。如果再加一个中介平台,有居间服务协议,可以收取服务费呢?如果再加一个担保公司,有担保协议,可以收取担保费呢?如果再加几家公司,拿着几份协议,可以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呢?不合理之处就会愈发一目了然。

如果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很简单,因为借款人只会是一个人,借款本金只会是一个数。

无论多少家公司收费,无论以什么名目收费,我的借款本金、期数、每期还款数是永远不会变的。无论你利息年利率是多少,无论你费用费率是多少,我的实际年化利率是永远不会变的。

所以,律师代理案件,尤其是法院审理案件,一定要站在借款人的角度计算实际年化利率,贷款是不是高利贷,高下立判。

以上虽然是理论分析,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文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

这个法律条文十分重要,明确了年化利率的概念,明确了站在借款人的角度,明确了贷款分为本金和所有贷款成本,明确了折算。

话说回开篇的案件,不知道二审法院能否纠错。魏律师由衷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法院看到保证保险的违法之处,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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