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和36%的放款利率红线 究竟是如何确定的?

今年两会期间,一项重头戏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目前草案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合计1260条内容。

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正是由于事无巨细、牵涉甚广,这部草案审议前前后后等了有66年之久。

在草案“借款合同”部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等内容被提及。

草案如若审议通过,高利贷、砍头息等将首次做到有法可依。

见闻财经注意到此前的一个细节,“禁止高利放贷”在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中并未被提及,直到2019年12月提交的三审稿中才最终被写入。

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

在我国,高利贷一直是被禁止的,但尴尬的是,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

实际上,对于超过多少利率则为高利放贷,在不同时期,国家也出台了不同的规定。

阶段一:不超过四倍利率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

1991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近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一年以内(含一年) 4.35%,按原规定的四倍计算,应不超过17.4%。

阶段二:两线三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的内容、主体以及银行利率市场化等变化影响,2015年6月,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不再适用。

这次提到了目前行业沿用的“两线三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36%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不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在1991年的规定中,这一条法院并不支持。

至于为何确定“24%”、“36%”这两根线?

据此前最高法相关人士介绍,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选择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最后确定了24%;

36%则是因为总结多年来经济发展情况,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若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阶段三:情节严重可入刑法

近年来,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

之前我们提到过,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放高利贷罪”这一罪名。而此前规定也仅说明超过36%的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置放贷主体,不同地方情况不同。而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

为此,自2019年10月21日,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实行。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其中,情节严重者,可按照《刑法》中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中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做了具体细化指标。

历次司法解释的调整,以及“禁止高利放贷”被写入民法典,可以看出国家从严整治的决心。这次,留给违规平台上岸的时间真的不多了。

文中观点系作者自身观点,不代表消金界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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