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税收适用政策明确 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的一些优惠政策暂时延续

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开市。为了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交所税收适用政策予以明确。专家解析,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的一些优惠政策暂时延续。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时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刘雪华解读,就个人所得税来说,可能涉及两块,一块是股票转让所得,一块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暂时按照现行新三板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一些相关优惠政策将暂时延续。

“对于股票转让所得,也就是买卖股票的价差,根据现有相关规定,如果是买卖新三板挂牌后才取得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买卖新三板挂牌前的股票,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相关规定,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到1年(含1年)的,减半征收,也就是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全额征收,也就是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刘雪华说。

在印花税方面,刘雪华表示,在北交所交易的股票,同样是由卖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

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刘雪华说,原则上比照现行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其中一些优惠政策仍然适用。“比如,就企业所得税来说,对于持有期限满12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再比如,就增值税来说,如果股票卖出方是个人,根据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税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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