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百万医疗险套路太多 监管要出手整顿了

相信大家多少都有听说或者买过便宜到“爆炸”,号称“一顿饭钱就能解决”的百万医疗保险——一年只需要出几百块,就能买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的保额!还不限社保用药,进口药、自费药都能报销!还有就医绿色通道!买了百万医疗保险,有种“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生病”的感觉。

凭借保费低、保额高、线上购买便捷等特点,以百万医疗险为主的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一经推出,便迅速受到消费者追捧,成为保险产品中的“网红”。但其实,仔细扒一扒这些“网红”百万医疗险条款,套路还不少。

最常见的,就是保险公司“想方设法”在短期健康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连续投保”等易与长期健康险混淆的词句。

这回,监管真出手了!

就在今天,各保险公司收到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的《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于续保、停售等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通知》都有哪些要点,记者为大家梳理如下:

1、产品设计时要表述清楚,不能有歧义。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为根本,着力提供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方式、等待期设置、宽限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理赔条件、退保约定等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地表述。

解读:短期健康险是指,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产品。长期健康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产品。

目前,财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不得经营长期健康险。而当下热销的“网红”百万医疗险多出自财险公司。财险公司在开发短期健康险产品时要表述清楚,不能有歧义。

当然,消费者也应认清长期健康险和短期健康险的区别。

2、不能保证续保,不能打擦边球混淆词句。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非保证续保”。应当包含以下表述: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 “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解读:根据相关规定,财险公司的短期健康险属于非保证续保产品,不能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然而,在实际销售过程当中,一些财险公司打起了擦边球,即在短期健康险产品中设置了“连续投保”条款,让对产品不熟悉的消费者误以为肯定可以续保,也就是“保证续保”。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连续投保”并不等同于“保证续保”,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的申请。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可能面临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续保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要区分“保证续保”和“连续投保”的区别。

此外,也要警惕“类保证续保”的营销宣传承诺。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提出了“几年续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绝客户续保”等“类保证续保”的营销宣传承诺,则消费者应关注此类承诺是否写入保险合同或注意留存有关证据,避免因缺乏依据而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不得随意停售,要说清楚原因和时间。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险产品的,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以及报刊、即时通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解读:对于非保证续保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停售的原因,通常有上年赔付支出较大等。但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如停售短期健康险产品,应说清楚原因和时间,不得随意停售。

4、不得设定虚高的保险金额,应科学合理定价。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险综合赔付率指标在公司官网进行披露。

解读:财险公司的百万医疗险之所以能成为“网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费便宜。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财险公司只能经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不得经营长期健康险,且不能保证续保。

因此,相对来说,财险公司在短期健康险上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要远远少于人身险公司,相对成本较低。但在销售宣传时却打起了政策“擦边球”,经常加入“连续投保”等易与长期健康险混淆的词句。不仅涉嫌监管套利,还易引起消费者的误导。

5、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额外购买其他产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6、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无理拒赔。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引导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7、保险公司应规范投保提示。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产品作为主险销售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并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未如实告知会造成的后果;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赔付比例;

(五)免赔额;

(六)等待期;

(七)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

(八)产品续保及投保年龄大小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情况。

8、明确处罚规定,严重者暂停开展新业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将采取包括暂停开展新业务、吊销公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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