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利转本…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部分企业抓住契机专门从事贷款活动,有的企业为谋取暴利而收取高额利息。根据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利息在法定最高限额以内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使高额利息“合法化”,一些出借人使用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迫使借款人重新签署借条,通过“利转本”的方式,将实质上的利息转化为新的借款。再依据这些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胁迫借款人达成调解,引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暴力催收、利转本…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2012年6月,李达名下两家公司与青羊区甲小贷公司发生两笔借款,共计一千万元,年利率高达48%。借款后,李达的公司曾如约偿还近一千万本息,但好景不长,天价利息很快让其资金链断裂。

于是,青羊区甲小贷公司安排张天和王军等人催债,陆陆续续让李达以个人名义签下多张虚假借条,将利息转化为新的借款,虚假借条的出借人都是青羊区甲小贷公司员工。

催账之初,张天和王军时常带人去李达的公司和家中闹事,轻则威胁、重则打骂。随着暴力催收愈演愈烈,王军开始派人二十四小时看守李达,同吃同住、形影不离,通话和会面需要经过王军的同意。一段时间后,因难以忍受看守人员的吵闹和不文明行为,李达妻女无奈搬离家中,逐渐与李达断了联系。被拘禁后,李达怕被生意伙伴看见造成不好影响,尽量避免外出谈项目,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

与此同时,甲小贷公司假冒员工的名义,依据虚签的借条,向法院提起多个民事诉讼,要求李达支付本息。拘禁期间,李达每天面对凶恶的看守人员,时刻害怕遭到殴打,长期处于惊恐之中,意志逐渐崩溃,最终无奈同意达成调解。经过多份民事调解书的确认,李达共背负两千多万的债务本金,而曾经归还的本息一分都未予抵扣。

几年后,青羊区甲小贷公司负责人和员工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等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查清犯罪事实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与李达相关的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线索,被移送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对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监督程序随之启动。经调查核实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达与青羊区甲小贷公司员工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均属于虚假的民事调解案件,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

解读嘉宾

暴力催收、利转本…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扎西娜姆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民事虚假诉讼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案例中,出借人为了收取高额利息,将利息转化为新的借款,捏造借贷关系,签署虚假《借条》,再依据虚假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通过非法拘禁迫使借款人同意调解,引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达成的调解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捏造借贷关系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是虚假的,属于“无中生有”型民事虚假诉讼案。

而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案件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具有检察监督职能,可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暴力催收、虚签借条和虚假诉讼行为是在资本暴利的诱惑下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以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新规中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旧规大幅度降低。由此可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国家对高利借贷行为的监管更加严格。

民事法律关系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民事虚假诉讼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会受到民事检察监督,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因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和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受到刑法的处罚。未来,检察机关必将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为经济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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