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诱使上千人网贷帮其“套现”,诈骗1800万被判12年

1100余名贷款人竟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向网贷平台借款,为犯罪嫌疑人“套现”。

10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向多个网贷平台诈骗贷款本金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军诱使1100余名贷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帮其“套现”,骗取各网贷平台钱款人民币1800余万元。最终,杨某军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军因资金链断裂,主动投案,承认与贷款人、相关商户、平台业务员通谋,向多个互联网贷款平台诈骗贷款本金的事实。

金山法院介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军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可以获得好处费且无需还款为诱饵,找到蔡某风、孙某梅等人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贷款。同时,杨某军与相关商家通谋,将上述公司所发放贷款直接或通过平台业务员交予自己,杨某军取得钱款后,除向贷款人、相关商户、中介人员支付好处费,将钱款部分用于归还之前贷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等。至案发,共向各网贷平台骗取钱款人民币1800万余元,其中人民币800万余元未归还。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军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杨某军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作为贷款人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在不明网站留下自己的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主动提供信息,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作为网贷公司而言,既要发挥平台在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加强审查监管,对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实时跟踪,减少平台借贷的风险。本案中,涉案平台的业务员除了帮助公司推广各自的贷款服务外,还承担着识别贷款人贷款资质的责任,但相关业务员为了扩大自身业绩、获取好处费,与杨某军通谋,默认了贷款人的“套现”行为,主动放弃了对贷款资质的审核,成为杨某军成功实施诈骗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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