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银行卡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罚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的银行卡6张,依法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与文某(另案处理)在萍乡经营鞋子生意,因生意不好,刘某于2020年7月份联系上林某,林某告诉刘某可以去收购银行卡寄给她,每套银行卡给刘某八百元。刘某答应后拉文某入伙,让其去收购朋友的银行卡,并承诺上线给的八百元中,二百元作为文某找人办理银行卡的辛苦费,二百元作为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费用,剩下的钱他们二人平分。

2020年7月,在刘某的催促下,文某谎称开网店需要银行卡,让胡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以二百元每张的价格进行收购,共付给胡某六百元;让易某办理了4张银行卡,以八百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让邓某办理了4张银行卡,以八百五十元(其中五十元为办理手机卡的费用)的价格进行收购;让朱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文某以六百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刘某、文某收购到这14张银行卡后,全部按上线林某提供的地址寄出,林某收到银行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九千元给刘某

2020年9月,文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让贺某办理了6张银行卡,刘某和文某让贺某在手机APP上实名认证后,将6张银行卡退给了贺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贺某一千二百元。随后文某将手机寄给上线。

综上,刘某、文某共计从他人处收购20张银行卡,获取非法所得九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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