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诉讼不给?保险难道就“无法无天”?

说起卖保险,各路人马可以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有些业务员凭的是深厚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素养,还有些凭的是人脉和交情,这都比较正常,但还有一些业务员就很奇怪了,凭的是漫无边际的夸大和吹嘘。

什么“啥都保”,什么“确诊就给赔”,甚至还有说保险“离婚不用分,欠债不能拿去抵,诉讼不能被执行”的… …乍一听,保险似乎无所不能,可你再仔细一想,竟然分不清他是在卖保险还是在教你做老赖。

所谓“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诉讼不给”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保险真有那么自由吗?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那些和保险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保险真的“离婚不分”?

如今离婚率连年走高,大多数女性心里都没什么安全感,于是卖保险的也与时俱进,抓住了这个痛点,通过宣传“《婚姻法》规定,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谁买了算谁的,即使离婚了也算有个保障!”来进行销售。

那么实际情况呢?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是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离婚不分”的情况,只有以下几种:

1.具有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俗地说就是因为意外、疾病或者残疾而获得的理赔金。

这笔钱是用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权益的,如果失去这笔钱,受益人的生存可能会出现问题,所以这笔钱不受债权和离婚的影响。

2.父母为结婚子女购买的保险。如果不具有人身属性,比如是分红险,那么还需要附带赠与声明或遗嘱。

3.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必须能证明是个人财产支付。需要注意,婚后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用自己工资购买的也不算。

二、保险真的“诉讼不给”?

坊间还流传着“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债,即使欠钱也不怕”的传说,每次听到这种说法都令人怀疑,被这种宣传吸引的都是些什么人。

但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

《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

所以“诉讼不用给”的都是什么情况呢?

1.具有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还是之前那种情况,受益人离开这笔钱可能就活不下去了,这种情况下司法保障他的权利,这笔钱谁也不能动。

2.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比如老李生前欠了一笔钱,但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是儿子小李,那么这份寿险的理赔金是不会被拿去抵债的,因为这属于小李的财产,而不是老李的遗产。

三、保险能规避遗产税?

很多人会考虑百年之后的遗产传承问题,卖保险的于是盯上这些人努力宣传,仿佛不买保险,留下的钱分分钟就会被国家征一大笔税。

但这其实是最不靠谱的理由,因为我国目前根本就没有征收遗产税,为什么要为规避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而大费周章呢?

目前我国能通过保险避税的手段只有以下几种:

1.前面说过,买了人身保险产品,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通过税优健康险能扣除一定个税,扣除限额为2400元。但税优健康险的宣传力度较小,且现在多为团体购买。

归根结底,保险买的还是保障,与其让业务员背话术、讲话术,让消费者听话术、信话术,不如真真切切地把条款给消费者解释到位,保什么不保什么,有哪些风险,都应当让消费者清楚。也只有这样,行业的口碑才有重塑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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