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伪造信用卡973张,非法获利12余万元,被判处10年

2月28日上午,张某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庭宣判后,罪犯张某元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认识到自己不该贪图“赚快钱”而走上犯罪道路,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一男子伪造信用卡973张,非法获利12余万元,被判处10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8年4月至7月期间,从网上购进大量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并从淘宝网站、二手电子交易市场购买打码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制卡设备,按照买家的要求(买家是指宣称“代办理高额信用卡”的人员,实为诈骗人员),从QQ接收诈骗人员传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姓名拼音、卡号及日期)并加工制作在空白的信用卡上,后将伪造的973张信用卡邮寄给被害人,非法获利12余万元。根据线索, 安康铁路公安处刑警队在其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某小区内将张某元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元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伪造空白的信用卡达973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伪造金融票证罪, 法律之所以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与秩序。而不法分子利用该伪造的金融票证譬如信用卡等,又可以实施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还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安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会被蚕食、瓦解,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公开审理及当庭宣判,不仅惩罚了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提示人们,办理金融票证类业务最好到银行柜台亲自办理,不要轻信网上的“代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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