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遭骗贷损失超60亿: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近期,有新闻称,长波物流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获取5.8亿元贷款至今未还款,让该行损失近6.54亿元,被该行到法院提起诉讼。虽说骗贷一时爽,但参与骗贷的长波物流等涉案人员,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无情的制裁,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吉林银行遭骗贷是怎么回事?

2015年长波物流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公司2011年~2014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办理了贷款5.8亿元。而这份审计报告中记载的长波物流4年间的增值营收和增值利润,和长波物流账面记载的金额完全不同,共虚增营收60.22亿元,虚增利润14.69亿元。

长波物流骗贷后一直未还款,截止2018年12月18日,让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亿元。目前长波物流已被吉林银行分别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院判决后,涉案人员将按贷款诈骗罪进行量刑。

二、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贷款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主要指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如以下5种行为,都属于典型的贷款诈骗: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有以上几种行为者,会根据诈骗数额以及其它情节严重情况进行量刑:

1、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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