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制定“打分表” 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治理情况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将公司治理的指标细化,同时绑定“打分”情况及后续差异化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银行业和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归根溯源,都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

  《通知》指出,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自2017年年底以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着力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强化的工作。一方面,通过加强股权监管等方式,厘清各机构股权结构和股东名单。另一方面,通过名单制管理高风险银行,来定点对部分高风险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改善。”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关注将更为常态化。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未来可以借助补充资本、引入新股东等方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怎么评?有哪些指标?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的问题连续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以此类推。

  从A到E,各级别都着代表什么?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通知》强调,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的30%

  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针对各类级别,监管后续有何不同措施?

  银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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