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管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征求意见稿》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小贷公司经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 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征求意见稿》强调,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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