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猫腻多!还款金额、利率,到底该怎么算?

不看征信的小额贷、无条件秒过的小额贷、正规低息的小额贷……如今,各种小额贷席卷而来,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纠纷也在逐年增加。小额贷里都有哪些猫腻,该如何偿还?海淀法院总结实际案例,帮大家“算”清楚。

案例一: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不应计入本金数额

借款人白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还约定,如白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白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经同意后,可迟延还款,白某须按申请迟延的时间和合同贷款金额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每日0.0767%的手续费;如白某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申请迟延还款,白某同意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该费用。

同日,白某就上述贷款签署借据一份,同意某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扣除延迟还款手续费184元,公司向其发放贷款本金39816元。次日,白某指定账户转账收到了这笔贷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白某未依约还本付息,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小额贷款公司明确表示以实际向白某转账的金额39816元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收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延期还款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实际转账认定贷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某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按照实际向白某转账的金额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收相应利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白某作为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偿还实际未付贷款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按照调整后的贷款本金数额判决白某承担相应还本付息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禁止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主体收取“砍头息”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禁止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主体收取“砍头息”。而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借款的目的是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而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各种名目的“砍头息”的做法实际上减少了资金出借方提供的本金金额,直接导致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对借款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司法实践中,个别金融机构在开展信用类消费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将以延期还款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既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变相突破了法定利率红线。对于上述行为,应当予以规范,从而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案例二:算法复杂别糊涂当心贷款公司隐蔽实际利率

迈某打算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一笔200000元的贷款,帮助自己的公司渡过难关。双方签订合同载明:贷款期限为9个月,每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9期;每期还款额为每期还款本息合计,即[(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期数)+贷款金额]/贷款期数。双方还约定了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贷款心切的迈某觉得计算方法太过复杂,也没有核实,便签了字。同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向迈某指定银行账户发放贷款200000元。

迈某还款7期后,便拒绝继续还款,他认为自己被“套路”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款公式,自己要多支付还款金额。

为此,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迈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444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法院审理时,核算了双方争议的还款公式,发现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算法,实际上是将全部期限内的本金及利息总额,平摊到每月的等本等息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将贷款期限内已经偿还的本金继续作为计收利息的基数,导致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水平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及合同约定,将已还款项超出约定利率水平的部分折抵贷款本金。

经核算,折抵后,迈某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应为30307.07元。最终,法院判决迈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307.0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贷款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贷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借出资金的比率。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具体利率水平。然而,随着信用类消费贷业务供给主体的多样化,在实践中,有个别金融机构通过弱化年化利率提示、调整分期还款金额等形式,变相增加了借款人资金占用期间的实际贷款成本,导致整个贷款期间内的实际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加重了借款人还款负担。法官认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利率监管规范,必须通过司法手段及行政手段予以规制。

法官指出,对于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在进行相关业务营销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的要求,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法院倡议:金融机构要做到审慎合理放贷

据海淀法院统计,近五年来,共受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2394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此类纠纷主要呈现出数量大、增长快、化解实效不明显的三个特点:首先是同质化、批量化特征明显,多以金融机构的一款或几款主要消费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为主;其次,是原告集中于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体量最为庞大,占比高达82.74%;另外,判决率与执行到位率不成比例,案件判决比例高达63.07%,但执行到位率仅为7.25%,金融机构胜诉权益较难实现。

同时,法院指出,在金融机构一侧,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多发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少数金融机构贷前审核不规范,催生借款人债务违约;二是个别金融机构自行催收不主动,过度依赖诉讼手段;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协商方案过于刚性,纠纷化解缺乏实效。

针对审判实际反映出的消费金融行业的典型问题,海淀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了《优化信贷管理 维护金融安全 深化诉源治理倡议书》,倡导金融机构坚持金融为民宗旨、做到审慎合理放贷、抓好诚信合规经营、压实管理催收责任、强化多元解纷机制,以实际行动勇担金融为民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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