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乱象丛生,如何避免落入陷阱?

贷款乱象一:高利贷

杨同学是深圳市龙岗区一所职业高校的大二学生,由于不到两个月就将一学期的生活费使用完毕,不得不四处借钱,在同学的介绍下杨同学开始向社会机构贷款,最终杨同学借贷了5000元,却因为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一年后该笔贷款本息合计达到七十万。据了解他最初向社会平台贷款的还款规则是,借款5000,一周之内必须要还掉本金,否则每个星期要支付1350元的利息,折合年利率达到1400%。

律师分析:

该社会贷款平台关于还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约定,在尚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年利率不得超过24%;在已经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出36%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贷款乱象二:借款提前扣除利息

杨同学当初借款金额为5000元,但实际拿到手只有3600。按照贷款公司的说法,扣除1400的部分为砍头息,即在款项出借时就一次性扣除应付利息,据杨同学所述,他向十家贷款公司贷款时都遭遇了砍头息,而且砍的利息部分相当高。

律师分析:

砍头息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支持依据的,杨同学借款的本金应为实际拿到手的金额,而非合同中签订的金额。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乱象三:伪造信息骗贷

于先生在龙华诚信达办理了零首付贷款购车,销售人员称于先生不仅可以零首付购买这辆价值52万元的新车,还可以用该车贷到较高额度的款项,通过诚信达和银行于先生共贷到了144万,其中工行90万,农行27万招行27万。这些款项下来后,出于对朋友介绍的信任,于先生就将银行卡授权给车行的销售员小温代刷了,但是刷完卡于先生发现返还给他的金额不足。

律师分析:

上述情况涉嫌银行、借贷机构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借贷人以及帮助借贷人获取贷款的人员属于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贷款,涉嫌银行骗贷,因为贷款金额远远超出了质押物本身价值,行为严重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贷款通则》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乱象四:巧立名目乱收费

家住宝安的刘先生因为沉迷网络赌博,输光了全部积蓄,由于需要钱维持正常开销,于是他向各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最终走向了拆东墙补西墙的道路。刘先生共向九家贷款公司贷款,负债达四十余万,而刘先生在向各个贷款公司贷款时都被收取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手续费。手续费的名目一般为信息费、介绍费、平台费、服务费等,事实上,各种手续费相加往往占据了本金的部分甚至是一半。

律师分析:

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实际上规避了法律对于借贷利率的限制,变相收取了借贷人的利息。

贷款乱象五:抵押变质押,偷换概念

莫先生向一点车贷公司贷款了8万元,由于逾期了一天还款,莫先生的车就被拖走了,逾期还款就拖车是很多贷款公司常用的手段,原因在于很多借贷人在办理抵押车贷时,不仅将车辆的备用钥匙交给贷款公司,还同意贷款公司在自己的车辆上安装GPS。

律师分析:

借贷人将自己的权利过分让渡已经违背了抵押贷款的本质,属于质押贷款了,而且这种逾期就拖车的手段并不合理,因为抵押权的实现应当是由法院届时在执行阶段通过拍卖来实现,所谓的保全也应该是法定保全,能够实施保全措施的也应当是司法机关而非个人,借贷人不应将自己的权利过分让渡,使自己的风险扩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贷款乱象六:吹捧黑名单可操作,实则骗钱

生活中某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使得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在需要用钱的时候办理贷款出现审核不过关的情况,这让一些不法贷款公司看到了牟利的空间。现实中一些不法贷款公司承诺黑名单可以进行操作,但是需要借贷人包装资料,费用少则几百多则上千。但实际上征信报告是我国人民银行要求各个银行及其他机构提交个人金融相关信息组合而成的,一旦提交不能更改和删除,除非提供证据有错可以申请进行更改,借贷人在急于贷款时往往忽略这一点,容易上当受骗。

律师分析:

征信报告是法律规定各银行与相关机构必须提交的,不可随意更改,不可轻易听信借贷公司的承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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