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发布针对网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 》(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办理涉网络借贷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通知中指出,对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产生的P2P网贷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经仲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从出借人和申请人资质、放贷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等方面认真审查,依法支持或者不予支持。

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申请人为了逃避管辖规定故意制造财产所在地连接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申请执行人在2年内,在同一中级法院区域,以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网络仲裁裁决案件超过10件的,须提交申请人、出借人具备从事相关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能提交,而仲裁裁决对此未进行审查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通知中还指出,仲裁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被执行人以仲裁未保障其基本程序权利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主张权利,如该情形已经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执行该裁决将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1.网络借贷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网贷平台和出借人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程序性权利情形,仲裁机构未进行审查的;2.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告知其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权利的;3.未给当事人提供合理期限即缺席作出裁决的;4.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出借人以先行扣除利息、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为由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仲裁裁决未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案外人也未申请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按照裁决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处理。

仲裁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在其本市辖区外设置固定场所,配备固定人员,长期、多次在该地仲裁网络借贷纠纷的,属于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站点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其违规仲裁行为不予支持,并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仲裁机构基于便民、利民原则,针对案件特殊情况,临时派本机构人员赴异地开庭仲裁的,不属于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站点进行仲裁。

以下为通知全文:

相关推荐

展开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