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存单质押贷款风险?做好这几点,妥妥的

存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的一种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本就存在风险,质押人若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方可能会以非法手段将借款人存单中的所有存款全部提走,造成借款人资金损失,那么,如何防范存单质押贷款带来的风险呢?

把好质押存单准入关

质押存单是单位定期存单,扣借款单位需要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且由存款行负责人签盖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没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 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把握存单质押贷款的核押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把握存单质押贷款的规范关

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要求质押人和质押单位必须当面签订,并留取指模印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出具授权书)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存款单 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利凭证在交付质权人是设立。

把握存单质押贷款的发放关

存单质押贷款的应该是将贷款一次性发放到借款人的私立账户中,有时候贷款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此类贷款,就会给部分莫名顶替的人有可乘之机,给以后的贷款归还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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